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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古樹名木養護不力致損害死亡需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3日 1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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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濟南6月3日專電(記者王志)從濟南市政府獲悉,《濟南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自6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點加大對古樹名木的保護力度,明確規定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因養護不力,造成古樹名木損害、死亡的,應依法予以賠償。

  濟南市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工養護。其中,城市道路、街頭綠地、城市廣場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縣(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養護;風景名勝區、公園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或公園管理單位負責養護;城市居住(社)區、居民院落內的古樹名木,所有權屬國家或集體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所有權屬個人所有的,由所有人負責養護等。

  根據條例,在古樹名木樹冠外緣以外5米區域內,應保持土壤透水、透氣性,不得從事挖掘取土、鋪埋管線、堆放雜物、傾倒有害廢渣廢液、焚燒和修建建(構)築物等活動。保護範圍內現存的建(構)築物危及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生存的,應當依法拆除。

  濟南市規定,古樹名木日常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古樹名木保護以及養護補助。承擔養護費用確有困難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向所在縣(市)、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申請養護補助。

  濟南市明確,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應按相關技術規範對古樹名木進行養護管理,確保古樹名木的正常生長。各級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古樹名木生長和養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長勢瀕危的古樹名木提出搶救措施,並監督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實施。養護責任單位或個人因養護不力,造成古樹名木損害、死亡的,應依法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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