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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爭議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1日 17: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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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責任單位:哈達鎮土地辦

  責任人:周國民(土地辦助理)

  二、權利行使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三、所需材料: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2、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3、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4、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准徵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5、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6、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7、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四、辦理程序

  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地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辨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處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五、裁決時限

  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結論。

  六、公開方式

  社會公開

  七、監督檢查

  執行《哈達鎮關於規範權力運行制度監督檢查辦法》

  八、責任追究

  執行《哈達鎮關於違反規範權力運行制度責任追究辦法》

  附件:土地權屬爭議流程圖

  附件:

  土地權屬爭議流程圖

  申請人提出申請

  申請書副本發送申請人

  報土地辦、鄉政府受理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熱詞:

  • 土地權屬爭議
  • 受理
  • 哈達鎮
  • 人民政府
  • 被申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行政訴訟
  • 規範權力運行
  • 土地所有權
  • 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