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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規定財政部門受理申請15日內支付國家賠償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0日 1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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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月20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今日在中國政府網全文公佈《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條例明確,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

  新條例對國家賠償申請程序作出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與申請有關的生效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以及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

  條例規定,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如實記錄,交賠償請求人核對或者向賠償請求人宣讀,並由賠償請求人簽字確認。申請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即為受理。賠償義務機關受理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申請材料不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應噹噹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賠償請求人按照賠償義務機關的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補正材料即為受理。未告知需要補正材料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即為受理。申請材料虛假、無效,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理由。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機關認為不予受理決定錯誤的,應當自作出復核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賠償義務機關受理,並告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立即受理。上一級機關維持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復核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理由。

  條例明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受理賠償請求人支付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支付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賠償請求人請求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申請;(二)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三)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

  同時,財政部門收到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的國家賠償費用依照預算管理權限不屬於本財政部門支付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向有管理權限的財政部門申請;(二)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請即為受理,並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三)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賠償義務機關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財政部門收到補正材料即為受理。

  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財政部門發現賠償項目、計算標準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應當提交作出賠償決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依法處理、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財政部門自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