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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晚報:深圳檢方介入飆車案偵查正當其時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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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昨天發佈消息,稱該院偵查監督部門已介入“526”重大交通事故偵查活動,5月28日上午緊急約見了交警辦案人員了解情況,29日下午前往交警偵查部門調閱了案卷材料,“要求偵查部門核實肇事司機身份,查明案件事實,合理排除全部疑點,並對案件準確定性”。

  檢方介入深圳“526”飆車案偵查活動,是這起重大交通事故偵查過程中取得的一個突出進展。飆車案發生後,深圳警方向社會公佈的案情及相關資料,未能形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未能平息公眾對案件的諸多質疑,這對警方進一步偵辦案件是頗為不利的——如果警方在初期的偵查工作未能打消公眾的疑慮,這種不信任感就可能繼續發酵、蔓延,警方接下來要贏得公眾的信任,很可能變得更加困難。現在,檢方正式介入案件偵查,緊急約見辦案人員,調閱案卷材料,這些強有力的工作手段,對於督促警方查明案件事實,合理排除全部疑點,消除公眾對案件的疑問,非常及時而且很有必要。

  《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按照上述規定,深圳市檢方介入“526”飆車案偵查活動,主要是對警方在此案中的偵查活動實行監督,是依法履行偵查監督職能——有關報道將檢方此舉稱之為“提前介入‘526’飆車案偵查活動”,其實是不準確的,因為檢方的偵查監督本應與警方的偵查活動保持同步,現在介入正當其時,根本不存在“提前”的問題。具體而言,檢方對“526”飆車案的偵查監督,重點應當放在兩個方面,一是看警方是否查明了案件事實,是否存在疏漏或硬傷,特別要嚴查那個備受公眾質疑的關鍵問題——自首者侯某到底是不是在替豪車車主許某頂罪;二是看在警方偵查過程中,辦案人員及有關人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瀆職犯罪,比如説,要嚴查豪車車主與警方人員是否存在特殊關係。這兩方面中的任何一方面如果出現問題,都會直接影響案件偵查的合法性與客觀性,進而對案件的起訴、審判造成難以估計的負面影響。

  從這個意義上説,檢方介入“5.26”飆車案偵查,絕不能搞成以往人們常見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聯合辦案”(有時更是公檢法三家“聯合辦案”),否則事情只會弄得更糟。大量事實表明,在“聯合辦案”模式中,檢察院由本應對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對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監督,變為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和法院的審判活動給予“配合”、“呼應”,實際上放棄了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由此放過甚至“催生”了錯案、冤案,其教訓是十分深刻的。有鋻於此,深圳檢方介入飆車案偵查後,應當不折不扣地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督促深圳警方嚴格依法辦案,積極回應輿論的關切,而不能把自己降格成為“配合”警方辦案的“助手”。

  深圳警方偵辦“526”飆車案,面臨著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壓力,如今又加上了來自檢方偵查監督的壓力,壓力不可謂不重;而深圳檢方對警方進行偵查監督,同樣也面臨著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壓力,這個壓力也是相當沉重的。在公眾的關注和監督下,相信深圳警方一定不負職責,不辱使命,切實履行偵查監督職能,使這起具有重大影響的飆車案的偵辦工作,真正經得起法律的拷問,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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