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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考試局解讀《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加大懲處力度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20: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海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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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網海口5月30日消息(南海網記者劉嘉珮)高考臨近,平安、誠信考試成為今年海南高考主抓的方向之一。30日,南海網記者從海南省考試局獲悉,今年高考對於作弊違紀的考生將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33號令進行處罰。33號令具體包括哪些內容?省考試局做出了詳細解讀。

  海南省考試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近年來考試類型、環境及管理都出現許多新情況,同時,考試作弊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作弊主體呈團夥化、專業化,實施考試作弊行為的主體往往不是考生個體,大部分暴露的作弊案件背後都有一個作弊組織、團夥。從竊取試題、組織製作答案、販賣試題和答案、提供通訊工具等各個環節都有比較嚴密的分工,嚴重影響了考試的公平公正。

  根據33號令,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准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據介紹,凡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皆屬於違紀行為。

  凡有以上所列違紀行為之一,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省考試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樣就可以將藝術、體育考試和高校自主選拔錄取中的學校考試等作為高考的一個階段,在這些考試中作弊的考生,其統一高考成績也無效。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組織團夥作弊的;(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增加了對嚴重作弊考生給予停考處理的規定,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

  據悉,本次高考還加大了對有關在職人員參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的處理力度,凡國家工作人員有違紀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並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不過,對給予停考處理的考生,允許其通過聽證程序進一步申辯説明,省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海南省教育考試機構將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該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該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並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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