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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用售地溝油終生行業禁入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15: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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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日,《吉林省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攤販管理條例(草案)》在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提請審議。

  未按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處以五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第四十條規定,違反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未備案的或者未按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小作坊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攤販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使用、銷售廢棄物提煉的食用油的,由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沒收設備;五十公斤以下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五十公斤以上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責任人終生不得再從事相關食品行業。

  結合實際增加對攤販的巡查和抽檢

  有關方面提出,條例草案將攤販以是否為消費者提供桌椅來劃分為食品攤販和餐飲攤販不科學。法制委員會認為,國家食品安全法中只有食品攤販的概念,餐飲攤販也是其中一種。建議按上位法規定將這兩種攤販統一表述為食品攤販,取消餐飲攤販的概念。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部門職責分工不明晰,建議進一步明確。同時,根據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增加兩款內容:一是政府對小作坊和攤販管理負總責、統籌安排其監督管理工作的規定;二是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街道辦事處根據條例負責小作坊和攤販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另外,關於監督管理,原條例草案中指定對小作坊産品質量進行檢驗,缺少對攤販檢驗的內容,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增加了對攤販巡查和抽檢的內容。同時,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法律責任進行梳理,明確具體的違法行為,降低罰款幅度,針對小作坊和攤販不同情況、不同情節,設定不同的罰款數額,使條例更具合法性和操作性。(記者 李秀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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