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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臺小貸公司監管辦法嚴禁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0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江西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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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楊碧玉)5月28日,記者獲悉,省金融辦制定並下發了《江西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嚴禁小額貸款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嚴禁組織或參與任何集資活動。

  據了解,《辦法》首次認定小額貸款公司是不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為農業、農村、農民和小微企業發展提供小額貸款服務的新型金融組織,其貸款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並禁止進行賬外經營,禁止經營擔保業務,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活動應當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純農貸款與單戶50萬元以內的小額貸款餘額之和佔全部貸款餘額的比例不低於70%,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

  記者了解到,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各縣(市、區)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須指定專門部門承擔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各設區市金融辦應當在每年5月前組織開展小額貸款公司年審。如果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市、縣(區)監管機構可以採取約見其負責人員、責令停業整頓、暫停試點資格等監管措施;構成犯罪的,將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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