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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沒消防意識 最高可罰五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04: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安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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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訂的《合肥市消防條例》將於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後,政府有關部門消防工作不作為,消防部門可向其上級政府“告狀”,要求其整改。建築工地、廠房、企業失火,即使燒得傾家蕩産,也要追究消防責任。新條例對法律、行政法規未設定處罰或者不明確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了細化補充,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消防職責分配到“個人”

  新條例明確了市縣區政府、開發區、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和派出所的消防職責,落實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同時賦予公安機關抓總的職責,對相關部門未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由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

  鄉村道路不許設“攔路虎”

  一些鄉村為了保護路面,會在路口設置水泥墩,嚴禁車輛進入鄉村道路。新條例規定,鄉鎮主要道路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不能人為設置路障。

  工地“不夠格”要挨罰

  新條例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設置消防通道和給水設施,搭建的臨時建築物及工人的簡易宿舍都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否則將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整改火患資金有來源

  一棟寫字樓或一座商場,産權單位或個人會有幾十甚至幾百個,一旦出現消防隱患,常常無法進行整改。新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消防設施損壞維修無人管理的,在保修期內的維修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的費用,應當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開支範圍,資金不足時,由業主按照建築面積所佔比例承擔。 (朱小妹 王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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