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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不是違法使用農地的擋箭牌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11: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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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耕地,長遠之道是要真正樹立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對土地的認識。

  面對屢禁不止的土地違法,需要實行更加嚴格的土地政策和加大土地違法懲處力度,讓土地違法得不償失。

  最近,雲南昆明一起未經所有村民同意就出租承包地給企業建高爾夫練習球場的消息引發關注。尤為值得注意的是村委會主任對出租耕地的兩點意見:一是此次出租耕地給企業建球場屬於集體決定;二是多數村民同意出租自家承包地,少數人不能影響多數人的意願。

  這兩條解釋代表了當前農村集體土地流轉中出現的兩種主要傾向,需要特別引起重視。

  按照第一條理由,只要出租給企業開發農地是村集體決定的,那麼無論企業對農地做何種開發都在情理之中。雖然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決定了村委會可以代表村民行使集體決定權,但這種決定權是有前提的。2003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2005年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明確提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這些法規和管理辦法很明確,任何個人和集體都無權擅自改變農地的使用性質,如果要將農地轉變為非農用地只能依法逐級上報審批。顯然,集體名義不能成為改變農地用途的“通行證”。

  按照第二條理由,多數村民同意將承包地出租,少數村民不同意出租承包地也不行,所謂少數服從多數。這同樣是行不通的理由。《農村土地承包法》早已明確規定,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就是説,土地承包權是法律賦予每個村民的權利,在土地承包權上每個村民都是平等的主體,任何人要流轉村民的土地承包權都必須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徵得村民本人同意,不存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問題。

  兩條理由,只要對照法律法規就知道是否能站住腳,但為什麼還存在較多的以“集體名義”和“多數人原則”強迫流轉村民承包地的現象?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有兩條,一是真不知道、真不懂法;二是明知故犯,就是要以“自己的理由”來迷惑、糊弄村民,矇混過關。

  現在的難題在於,這兩種理由實際上代表了一種以地生財、不顧將來的普遍態度與做法,如果不能徹底改變一些人心中的這種耕地觀念,18億畝耕地底線將很難守住。

  我們可以把這些年各地披露的土地違法案件拿出來曬一曬,多數都是振振有詞的理由,但認真追究起來沒有哪條理由真能站得住腳,可是地卻已經被佔了、用了、毀了。

  保護耕地,長遠之道是要真正樹立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對土地的認識。在當前,面對屢禁不止的土地違法,需要實行更加嚴格的土地政策和加大土地違法懲處力度,讓土地違法得不償失。日前國土資源部就明確表示,要縮小徵地範圍,讓明顯屬非公益性的用地退出征地範疇。這就是一個明顯信號。

熱詞:

  • 集體
  • 科學發展觀
  • 土地違法
  • 村民
  • 農地
  • 農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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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少數服從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