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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重行李下車時丟失 大學生獲賠5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1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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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5月27日訊(記者 化玉軍 通訊員 和駒 張強 許敏) “坐車返校,行李被調包,包裏電腦、衣服、錢總價值約1萬多元啊。”東港工商分局12315申訴舉報中心,近期接到曲阜師範大學大三學生小劉的舉報。

  據小劉介紹,她是4月14日乘坐日照開往威海的客車回家探親,小劉在下車取行李時,發現自己放在車下行李箱的行李已被他人取走。小劉和客車司機立即報了警,但一直沒有結果。想到自己包裏價值近1萬元的“惠普”筆記本電腦、衣服,小劉決定找車站討個説法。

  在日照車站,工作人員答覆稱,對每輛乘車的旅客車輛都已提醒乘客“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且小劉無證據提供行李內物品的名稱及價值,所以不能答應小劉10000元的賠償要求。小劉最後來到了東港工商分局12315申訴舉報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商品和財物,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説服和明確警示。日照汽車客運站作為客運服務經營單位,在乘客買票的同時就已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

  經調解,車站方承認自己的工作過失,但因小劉確實無法提供行李物品的名稱及價值的相關證明,所以經雙方協商,客運站賠償小劉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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