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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女兒歸男方 女方起訴欲變更女兒説了算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23: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網-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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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晚網訊(渤海早報記者解金釗)協議離婚兩年後,方女士將前夫告上法庭,請求變更撫養權。法院審理中,女兒表達了要隨母親生活的意願,由此,法院一審判決支持方女士請求。

  方女士2010年3月經法院調解與前夫離婚,按照離婚協議,9歲的女兒隨男方生活,男方承擔全部撫養費。2011年9月,女兒因故來到方女士家中,母女二人開始共同生活。2012年3月,方女士將前夫告上法庭,希望將女兒改判給自己,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同時,女兒近期發燒所産生的醫療費由原、被告均擔。

  庭審中,方女士表示,前夫疏于對女兒的教育和管理,加之女兒強烈要求隨她生活,自己是為了女兒能健康成長才提起訴訟的。而其前夫則辯稱,每月有5000元的穩定收入,有撫養女兒的經濟能力,女兒的生活起居是由全家人共同照顧的,不存在疏于教育和管理的情形。

  主審法官徵詢方女士女兒的個人意見,其表示希望和母親共同生活。法院認為,原、被告雖已離婚,但均有撫養和教育子女健康成長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就女兒撫養問題爭執不下,是對女兒關心愛護的親情流露,是值得肯定的親情選擇,但對於女兒的成長,還應理性思考,真正從有利於其身心健康角度出發,尊重子女的意見和選擇。現原、被告的女兒已經11周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心智發展已具有一定識別和判斷能力,既已做出隨母親生活的選擇,原、被告應理解和尊重。

  法院認為,原告作為母親,具有撫養子女的意願,亦具有撫養子女的能力,其主張變更撫養關係的請求予以支持。此外,撫養費中已包括小額醫療費,故原告要求與被告均擔醫療費的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女兒由原告撫養,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直到女兒年滿18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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