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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五糧液機場?機場命名不能玩企業崇拜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0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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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3日,四川宜賓副市長謝傑表示,宜賓機場將遷址重修,命名為“宜賓五糧液機場”,這是全國首個以企業命名的機場。謝傑還強調,該命名“既能提高宜賓市知名度,還能擴大五糧液影響力,是一個雙贏的合作”(5月24日《華西都市報》)。

  地方政府熱衷於以企業名稱來為各種公共設施資源命名,應該説並不是什麼新鮮事。比如,在一些城市乘坐公交車,便會發現,許多公交站點名稱實際上都是由企業冠名的。甚至,不少城市的許多新建街道、街區,常常也是用企業或産品名稱命名的。

  儘管如此,面對上述全國首個以企業命名的“宜賓五糧液機場”,筆者仍然頗感“煞風景”和沮喪。好端端的一個“宜賓”,作為飛機場名稱原本是再恰當貼切不過的“天作之合”,累贅笨拙地改為“宜賓五糧液機場”,豈不是太過畫蛇添足、弄巧成拙了?

  而更讓人感到擔心和不安的是,一旦這種唯利益是從、廣告意味十足的“全國首個”先例一開,那麼接下來,全國其他地方更多的類似公共設施、資源命名,比如飛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是否將會群起效倣、不斷蔓延? 

  眾所週知,諸如飛機場這類交通基礎設施,實乃一種公共資源,其命名同樣也應該是公共、共有的。因此,它既不適合也不應當成為私益性質的企業謀取利益、發佈廣告的載體和道具。更不用説,除此之外,機場名稱實際上還具有相當大的“地名”屬性,而“地名”的公益公共性質則更為突出,不僅是一種簡單的“名稱標識”,更是特定地域歷史文化的具體表徵和積澱,所以更不宜輕易改名。為此,國務院發佈的《地名管理條例》規定,“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等名稱,一般應與當地地名統一”,若要更名,須“在徵得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專業主管部門審批”。從這個意義上説,“宜賓機場”更名“五糧液機場”,也是不符合《地名管理條例》要求的。

  從廣告管理角度看,“五糧液機場”式企業廣告命名,同樣也顯得乖違情理法理。必須意識到,生硬強制性地將企業名稱塞入公共設施名稱當中,迫使人們在使用公共設施時,不得不變相為企業打廣告,明顯有違“自願、公平”的民事行為原則,事實上構成了一種廣告宣傳上的強買強賣。 

  就此而言,“宜賓五糧液機場”的命名,實際上不僅談不上“雙贏”,而恰恰是一種“雙輸”──政府熱衷傍名牌、靠企業出名,“輸”了政府應有的超脫品質、公共形象;企業強行花錢買命名在公共設施上做廣告,“輸”了企業對社會責任、公共利益的應有擔當和尊重。  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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