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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工商讓執法更透明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0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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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把行政處罰的彈性條款細化為具體的實施細則,把處罰依據由彈性變為剛性。日前,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規定》以及行政處罰量罰的17個標準,並將於6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結合違法行為的性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在職權範圍內選擇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幅度的權限。

  以《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為例:工商機關對違反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甚至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説在執法時,執法人員有最低限到最上限10倍之間的裁量權,在規定範圍內的處罰都是合法的,但差距這麼大,該怎樣執法才能體現公正?

  此次細化規定的出臺對於各類市場主體在日常經營中涉及行政處罰的行為設定了量化標準,其中包括違反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等行為的處罰基本標準;同時針對特定行業,如特殊標誌等違法使用行為、仲介機構違法行為等進行了量化裁定;細化規定還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傳銷行為、銷售農藥殘留超標蔬菜行為設定了處罰的基本標準。

  此外,細化規定不僅對違法金額進行分段,有些更是依據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及內容多少造成的影響大小來“量刑”,將處罰依據、處罰種類、處罰幅度一一進行細化,規定了應用具體的“死標準”、“硬杠杠”,使執法人員行政處罰裁量“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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