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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買的二手房卻被查封 檢察院幫市民“要”房子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4日 1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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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黃先生購買了卓某的房産,全額付款後拿到鑰匙不久,卻發現房子因卓某的債務糾紛問題被法院查封。“這如何是好?明明是我的房子了,怎麼會因為別人的債務而被查封呢?”黃先生為此找到了鼓樓區檢察院。

  2011年11月15日,黃先生與卓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卓某位於鼓樓區福新路口的房産,並於當日付了10萬元。

  今年2月,黃先生付清了全部房款,卓某便將房子的産權證和鑰匙等相關物件交出。由於事務繁忙,黃先生一直沒來得及辦理過戶手續。3月份,卓某因借款糾紛被人起訴,原告提出財産保全申請,法院查封了黃先生購買的房子。明明已是自己的財産,卻因前主的官司被查封,黃先生便向鼓樓區檢察院提起不服法院裁定的申訴。

  鼓樓區檢察院受理黃先生的申訴時,卓某的借款糾紛案已進入執行階段,鼓樓區法院執行庭已發出執行裁定書,查封、凍結了用作保全物的房産。經審查,檢方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産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産,但尚未辦理産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黃先生作為第三人已經支付了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了該房屋,沒有證據可以證實他有過錯,法院的民事裁定存在不當。

  為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檢方針對該執行行為向鼓樓區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日前,法院在收到檢察建議後,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撤銷了對相關房産的查封與凍結。前日,黃先生拿回了屬於自己的房産。

  鼓樓區檢察院民行科謝檢察官告訴記者,黃先生的問題是該院在執行階段運用檢察建議形式對法院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成功案例。生活中,老百姓如果遇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調解、行政賠償調解案件,法院或者法官在民行審判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情形的訴訟違法行為案件,以及民事、行政執行活動實施法律監督,都可以到檢察院申訴。檢察院有職責通過以上提及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職能為百姓討回公道。(記者 張若佳 通訊員 王光忠 沈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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