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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美學生遭槍殺案缺目擊證人 無有力證據難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4日 1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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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殺人嫌犯的親友團離開法庭時的背影。(邱晨 攝)

  中新網5月24日電 據美國《僑報》報道,當地時間22日,在洛杉磯縣地區檢察官對中國留學生瞿銘、吳穎命案嫌犯起訴的書面聲明中,檢方稱巴恩斯和鮑爾登因涉嫌多重命案而面臨死刑,然而檢方是否對兩名嫌犯尋求死刑處罰尚未最後決定。華人刑事律師認為,在瞿銘、吳穎命案審理過程中,若無強有力證據,檢方或放棄尋求死刑處罰。

  檢察官22日對槍殺南加大中國學生的兩名嫌犯巴恩斯(Bryan Barnes)和鮑爾登(Javier Bolden)提出一級謀殺罪起訴,罪名包括在特定環境下涉嫌謀殺兩條人命以及在搶劫時涉嫌殺人。此外,巴恩斯和鮑爾登還涉嫌在槍殺中國學生前曾在不同場合槍擊其他三人,導致一人死亡,兩人重傷。

  華人刑事律師説,根據加州法律,兩名殺害中國學生的嫌犯符合尋求死刑處罰的條件。根據加州法律,構成死刑的要素包括殺死警察(Cop Killer),這屬於在特定環境下的謀殺罪;或在案發時嫌犯殺死兩名以上受害人者,以上兩種情況均可導致檢察官尋求死刑處罰。

  然而在案件實際審理過程中,約有50%的案件雖符合尋求死刑處罰條件,但檢方並未尋求死刑處罰。華人刑事律師説,檢方在尋求死刑處罰前要考慮如下因素:案發前嫌犯是否前科纍纍;檢方手中的證據是否堅實;案發過程中是否有正當防衛因素;嫌犯若判死刑是否會引發社區強烈反彈等。一樁案件是否要尋求嫌犯死刑是由檢方5人“死刑評委”決定的。

  華人刑事律師表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檢方起訴的目標越高,其舉證的責任就越重。華人刑事律師認為,在瞿銘、吳穎命案中,檢方尋求死刑處罰的可能性不大,因到目前為止,檢方仍缺乏目擊證人。若檢方要求判處兩名殺害中國留學生嫌犯死刑,案件判定後,檢方的證據是否能經得起不斷上訴的考驗這對檢方是個挑戰。也正因如此,洛杉磯警局目前仍未撤銷對瞿銘、吳穎命案的懸賞。(邱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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