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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審判菜籃子集團腐敗窩案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1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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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溫州菜籃子集團原董事長應國權(前左)被帶入法庭。(新華社發)

  據新華社杭州5月22日電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對涉案總金額高達3.7億余元的溫州菜籃子集團原董事長應國權等16人腐敗窩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産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應國權死刑,緩期2年執行;其他15人分獲有期徒刑13年至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不等;同時,追繳違法所得,並責令返還財物,退賠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0年間,應國權等人利用職務上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財物數額達2.16億余元。其中,2003年至2006年間,應國權等人為謀取個人私利,商量成立股份制的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展公司),並以發展公司為用地主體,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325畝,價值11578.8萬元。發展公司成立後,應國權等人又以該公司名義參股組建溫州菜籃子安通運輸有限公司、溫州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不僅侵吞原屬菜籃子集團參股的溫州菜籃子肉類聯合有限公司的白肉運輸業務,還將肉聯公司解散並侵吞了生豬屠宰業務,分別侵吞國有資産783萬餘元和401萬餘元。此外,應國權等人還將原屬集團公司的皮碎市場無償變更給發展公司,將蔬菜交易所的業務轉移到發展公司名下,分別侵吞國有資産893萬餘元和7975萬餘元。

  2006年8月至2010年11月間,應國權等人共計挪用集團公司和發展公司3889萬元,分別給應飛杭(應國權之子)承包經營的集團公司下屬的外貿部及相關人員用於經營活動。

  1998年至2007年12月間,應國權等人為了多發工資、獎金,通過虛增職工人數虛報工資總額基數的方式,騙取工資數額共計11577萬元,其中,大部分資金集體私分給集團公司高管領導層和中層幹部,小部分資金集體私分給職工。

  2005年至2009年間,應國權利用職務便利,在農貿市場攤位安排、水産生意等方面為水産商戶黃建權謀取利益,先後3次收受黃建權現金共計25萬元,並承諾在婁橋水産市場股份合作等方面給予支持和關照。

  法院認為,應國權等人身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自己或他人的職務便利,共同挪用數額巨大的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身為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國有資産,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騙取的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産罪;應國權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承諾給予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共同貪污犯罪中,應國權身為國有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指揮實施貪污犯罪行為,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且認罪態度差,依法應予嚴懲。在共同挪用公款犯罪中,應國權是決定者、指揮者,亦係主犯,遂作出上述判決。

熱詞:

  • 菜籃子
  • 國權
  • 利用職務
  • 私分國有資産罪
  • 挪用公款罪
  • 謀取利益
  • 收受
  • 貪污罪
  • 公共財物
  • 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