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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農職務犯罪適用法律有分歧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10: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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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話反貪局長

  本報記者李娜

  村官緣何成為涉農職務犯罪的高發群體?檢察機關應當採取哪些措施遏制當前此類犯罪的高發態勢?《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就此與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楊建生展開了對話。

  記者:涉農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村幹部佔了相當大比例。您認為這是什麼原因?

  楊建生:原因有幾個方面:一些村幹部法律意識淡薄;監督不到位,權力失控;財務管理混亂,有章不循以及一些村幹部錯誤地把當幹部作為為己撈取好處的機會。

  記者:在檢察機關查處的這些村官腐敗案中,線索來源於群眾舉報的佔多大比例?

  楊建生:目前群眾舉報所佔比例不足40%。有害怕打擊報復不敢舉報的;有對“三農”政策不了解,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不知情的;也有不知道如何舉報的。

  為了解決案源不足的問題,我們想了很多辦法。如利用“萬名檢察幹警進萬村”等活動,變坐等線索為主動出擊;與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健全線索和案件移送制度。

  記者:查處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還存在哪些問題和困難?

  楊建生:主要是適用法律方面存在分歧。比如村支部組成人員主體身份是否符合“國家工作人員”特徵,意見不一。還有就是對“從事公務”的理解。全國人大立法解釋將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依法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限制在七項範圍之內,但從農村工作實踐看,受人民政府委託從事公務的事項和人員更為複雜多樣,因而在認定上也存在著不同意見和看法。

  本報鄭州5月2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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