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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在借用“法律”的名義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08: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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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張臨沂大學團委短信通知的截圖在微博上廣為流傳,通知要求對於校內眾多學生上吐下瀉的現象,不許在網上發表相關言論,“違者追究法律責任”。(5月19日《南方都市報》)

  儘管學校對此極力否認,但不管是報道中多名受訪學生的證言,還是出於一般的社會經驗觀察,我們都很難確信這樣的事情子虛烏有。尤為可笑的是,該短信的結尾是“任何人不允許在網上發表相關言論,違者追究法律責任”,“法律”在此又被反諷了一把。那麼,不禁要問,如果真有學生在網上反映了學校發生的事情,究竟違犯了誰家的法,校方又打算以何種罪名來追究法律責任呢?

  就此,可以分開來看,如果這種信息是真實的,是客觀存在的,那完全屬於公民個人言論自由。如果由於學生信息有限,因而造成信息的不完整,甚至不完全真實,觸犯刑法,有以下幾種可能,一是誹謗罪。問題是,誹謗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等等,學校作為法人團體,無論如何也談不上被誹謗。況且,誹謗罪要求存在嚴重的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的行為,而對學生腹瀉情況作程度、數量不確切的描述,只能説不準確,不可能成為嚴重的虛假事實。第二,也許這種行為可以勉強算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事實上,壓制信息不公開,病疫情危害不提醒,這才是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最大危害。所以,不難看出,學生公佈病情信息違犯的不是國家的法,而恰恰可能是校方的“法”。

  其實,並非學生發佈相關病情信息是違法的,臨沂大學校方拒絕信息公開的做法才是違法的,才是需要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條例》明確指出: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是屬於必須公開的事項,應公開而不公開,這才是對國家信息公開法律的違犯,才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當然,這種現象不只在高校存在,個別單位、部門在遇到突發事件、事故時,總是採取遮掩、捂蓋的方式,千方百計拒絕有關信息的公開,一方面是防止社會、公眾的監督,另一方面也許是為了保證自身安定有序的正面形象,這些心態是可以理解的。其實,突發事件也好,事故也好,很多是難以完全避免的,問題的關鍵在於,事故發生之後採取什麼措施,怎樣減小損失,防止更大的危害。顯然,以鴕鳥心態,採取捂蓋信息的做法,不僅不能對緩解事態起到積極的作用,反而會擴大事故的危害,是十分錯誤的做法。反之,在事情發生之後,採取公開透明的工作方式,積極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紮實做好事故的處理和應對,方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公眾的利益。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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