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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04: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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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姜紅海、馬吉鋒、新發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發藥業”)等侵犯本公司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該重大訴訟事項基本情況及其進展情況請詳見2010年1月20日、5月22日、7月6日、9月21日、10月15日、12月7日分別刊登在《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上的公告。

  二、本案的判決情況

  2012年5月21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號《民事判決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本案判決如下:

  1、被告新發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産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産操作的具體方法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5000T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信息的整體組合商業秘密的侵犯;

  2、被告新發藥業有限公司、姜紅海、馬吉鋒賠償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1,557,903.87元及合理費用人民幣10萬元,三被告對上述債務互負連帶責任;

  3、駁回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姜紅海、馬吉鋒、新發藥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6,092元,由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5,950元,被告姜紅海、馬吉鋒、新發藥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人民幣210,1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三、簡要説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內)沒有尚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

  2、截至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內)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判決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判決,如被告方未在本次判決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則判決生效。如本次判決生效,則可能增加本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3100多萬元,同時預計會對本公司以後年度的生産經營産生積極的影響;如本次判決未生效,則無法判斷本次判決對本公司當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本公司將根據該重大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備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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