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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韓國走私木炭超830噸 煙臺一公司被判罰188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14: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水母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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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母網5月21日訊(YMG記者 孟憲臣)記者昨天獲悉,青島關區首起走私木炭出口案,于近日在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單位煙臺某物流公司被判處罰金188萬元人民幣(下同),被告人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白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80萬元,其他6名犯罪嫌疑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並處罰金2至10萬元不等。

  《刑法修正案》公佈後山東首案

  據悉,原木木炭屬高耗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産品。2004年,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局聯合發佈第40號公告,禁止此類木炭出口。近年來,一些走私犯罪分子為牟取不法利益,不惜鋌而走險,組織走私木炭出口。

  “這是《刑法修正案》(七)公佈以來,青島關區首起適用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判處的走私木炭出口案件。”煙臺海關有關人士説。

  在此前的200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將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木炭等其它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走私行為加大打擊力度,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追究走私分子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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