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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遇法定節假日未年檢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也得賠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1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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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日報訊(記者卓小疇通訊員李航)購買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人都知道,車輛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若未按規定年檢,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但如果車輛年檢有效期的最後一日恰好是法定節假日,無法進行年檢,在此情況下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以車輛未年檢為由拒絕賠償呢?日前,清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類案件,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據了解,歐某駕駛的大貨車檢驗有效期至2009年1月31日止,其本應在檢驗有效期截止前對該車進行年檢,但由於2009年1月31日既是星期六,又是正月初六。既是雙休日假期,又是春節假期。因而歐某未前往有關部門對上述車輛進行年檢。翌日,歐某駕駛該大貨車與何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交警認定歐某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後經法院判決,歐某應向何某和某交通公司支付賠償款99703.8元。由於歐某未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也未向其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何某和交通公司遂希望該保險公司能按保險合同約定賠付損失。然而,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歐某駕駛的機動車未進行年檢為由,拒絕賠償。無奈之下,何某和交通公司只得將歐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為,大貨車的車輛檢驗有效截止日期為2009年1月31日,這天剛好是法定節假日,而涉案交通事故剛好發生在2009年2月1日,即法定節假日的次日。在目前法律尚未對機動車檢驗期限屆滿日,遇法定節假日能否順延作出明確規定情況下,法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的相關規定,認為此案中不宜認定大貨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過車輛年檢期限,故保險公司對何某和交通公司的損失仍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何某和交通公司4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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