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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撞身亡敬老院應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0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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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某因患有精神疾病無力照顧母親王某,遂將母親送入敬老院。王某在入住敬老院期間出走、被火車碰撞身亡,宋某把敬老院起訴至法院(《法週刊》2012年4月2日以《老人被撞引出的協議糾紛》為題報道此案)。

  5月16日,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懷柔區懷柔鎮敬老院賠償原告宋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萬餘元,同時退還原告養老生活費6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26日,原告的監護人即原告之子池某,將原告之母王某送往被告敬老院處養老,雙方簽訂了養老服務協議。之後,敬老院又與在敬老院工作的王某的侄女王某某簽訂了養老服務附加協議,約定:院方經了解,王某精神活動不屬於正常老人範圍,按原則不能收留。但王某某提出由自己負責對姑姑進行生活照料及看護,並和姑姑一起住。姑姑在院發生任何意外事故與院方無關,院方不負任何責任。

  此後,池某依約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繳納了王某2011年下半年的生活費6000元。2011年12月21日,原告方又向被告繳納了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的生活費6000元。

  2011年12月21日,王某從敬老院出走,後被發現在京通線被火車撞亡。

  2012年初,原告將北京鐵路局訴至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要求北京鐵路局賠償。後經調解,北京鐵路局一次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食宿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0萬元。

  懷柔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之母王某入住敬老院,並由王某近親屬與敬老院簽訂養老服務協議書,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原告方依約為王某繳納了養老費,被告理應按照協議約定對王某提供各種服務,並保證王某在院期間的人身安全。王某在敬老院居住期間,私自出走並因車禍死亡,對此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王某被送敬老院時,被告既未對王某進行體檢,亦未要求家屬出示體檢證明,僅憑藉被告方工作人員與王某的親屬關係予以收養,應承擔相應的風險。被告未盡到看護老人、保護其安全的基本義務,對王某之死負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於賠償數額,法院認為,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葬人員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在內,原告方損失共計17萬餘元。因經生傚法律文書確認由北京鐵路局對王某之死承擔10萬元的賠償責任,該賠償數額應在本案中予以扣除。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宣判之後,原告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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