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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警用通信,怎叫“行政亂作為”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9日 04: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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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紀委監察廳16日通報,湖北通城縣廣播電影電視局原副局長徐某無證醉酒駕駛被警方查獲後,要求廣電局工作人員拔掉無線警用通信轉信基地臺電源。通城縣紀委給予行政亂作為的徐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縣監察局給予行政撤職處分。(5月18日《京華時報》)

  常識告訴大家,警情如火情。警用通信轉信基地臺電源被關閉,警用通信設施無法工作,警情信息無法傳輸,這將給社會帶來什麼樣的嚴重後果,那是不言而喻的。徐某竟然命令工作人員拔掉無線警用通信轉信基地臺電源,在筆者看來,完全是利用職權破壞警用通信,絕不是“行政亂作為”。所謂“行政亂作為”,無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的行政違法,或是行政失職、行政越權、濫用職權,至少都是出於正常工作並把事情辦好的原始願望。而徐某在主觀上,就是出於破壞正常工作並把事情辦壞的意圖。

  更為嚴重的是,徐某破壞警用通信,是對警方處理他醉酒駕駛的惡意報復。醉酒駕駛,長期以來給社會帶來巨大禍害,民怨沸騰。警方嚴查酒駕醉駕,是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並對人民負責的表現。作為國家公務員,身為領導幹部,徐某應當遵守黨紀國法,不做有害於社會的事情,應當嚴格杜絕自己的酒駕醉駕行為;既然醉駕已經發生,也應當支持並配合警方履行職責。徐某錯上加錯,反而不惜破壞警用通信,對警方報復,這顯然是知法犯法。因此,網友們有理由認為通城縣紀委監察局對徐某的處分太輕。

  徐某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或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刑拘,是否應當被判刑?利用職權破壞警用通信究竟屬於什麼性質?需要重新定性。設想如果老百姓或者普通工作人員做了徐某所做的事情,會遭遇什麼樣的法律懲罰?法律要保持威信、威望和威嚴,必須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不是空頭理論,不是虛妄的口號,必須在具體的社會實踐中切實遵行。百姓犯罪,給予嚴懲;官員犯罪,輕描淡寫,罰酒三杯,結果必然是讓法律失信於民,也失信于官。民不信,官無畏,可危。

  通城縣紀委監察局給予徐某的相關處分,經過湖北省紀委監察廳的通報,表示了湖北省紀委監察廳對通城縣紀委監察局處理結果的認可。對徐某處分是否得當的反思,不僅是通城縣紀委監察局的事,而且也是湖北省紀委監察廳的事。此案是否應該報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是否應該主動介入,都是嚴肅、嚴峻的話題。官員犯罪,處罰畸輕,給人“官官相護”的遐想。官官相護,是封建社會的陋習,也是失信於民的總根源。在人民當家作主的今天,“官官相護”早已失去市場,卻也如百足之蟲,死而不僵。

  要徹底杜絕“官官相護”的蛛絲馬跡,唯有人民的有效監督。譬如,通城縣紀委監察局給予徐某案件的定性是否恰當,給予徐某的處分是否存在“官官相護”之嫌疑,需要聽聽人民的意見。如果民間不予認同,反響太大,當地人大常委會有責任、有權力啟動質詢程序,要求通城縣監察局,傾聽人民呼聲,向人民給出解釋,自我審視工作,糾正工作偏差。再説,通城縣紀委監察局對徐某的定性和處分依據是什麼,本該嚴格對照黨紀國法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而不是只給結果、不給依據的一本糊塗賬。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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