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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的賭咒不必過度解讀(圖)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0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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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日下午,雲南巧家縣委宣傳部、巧家縣公安局等部門召集在當地採訪的相關媒體記者參加“5 10”爆炸案通報會。會上,巧家縣副縣長、公安局長楊朝邦回答記者提問時説:“我以一個局長的名義和自己的前程來擔保,趙登用就是此案的嫌疑人”。

  此言一齣,加上記者有意在新聞標題上放大和暗示,大批圍觀的讀者和評論人立馬會意,敏感地捕捉到這個“槽點”,然後進行分析和批判。

  其實,楊局長“用前途賭咒發誓趙登用是嫌疑人”一語本無可厚非,只是一種語言策略,當然這樣的語言策略顯得荒唐和幼稚而已。

  用正常的話語翻譯,這句話所欲表達的真實意圖是“趙登用在此案中嫌疑最大!壓上我的前途和名譽,我也要這麼説。”如此一來,話語就週全,無懈可擊了。那麼,為什麼局長先生自己的表達這麼“吸引火力”呢?

  在人們慣常思維中,“賭咒發誓”通常是表達某人對某事做出毫不動搖的肯定性表態。局長的話,很容易讓人聯想到他發誓趙登用就是罪犯,並以這個荒誕的理由立即結案。然而令人大跌眼鏡的是,局長的整句話的落腳點卻是“嫌疑犯”!以賭咒的語氣説別人是嫌疑犯,其實是句永遠不會錯的廢話,只不過用極其肯定的語氣表達了一個或然的結果,句式的功用和所想表達的真實意圖荒誕地相衝突,容易讓人遐想罷了。

  作為承擔案件偵辦任務的警察和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人員,他們之間本就存在著一種天然的對立關係,警察傾向於嫌疑人有罪的態度,是由於他們的身份矛盾而自明的,並不值得集中火力地大加撻伐。因為最終的裁判權並不在警察手中,他們的任何態度並不決定案件最後的判決。當然有人又會説:“趙登用為嫌犯,因他已在爆炸中身亡,此案將不再繼續公訴和審判程序。這意味著,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即為本案的結論。”不錯,但是我們必須實事求是地承認,公安機關並沒有以局長的賭咒為理由而草草結案。他們也該知道定案的條件必須是充足且嚴謹的證據鏈,而非辦案過程中的一兩句輕巧話。我們需要緊盯的目標是他們最終提供的證據鏈,而此前的任何不著調的言論,權且當做局長同志的“幽默”,當然,別的什麼詞也行。

  邊鼓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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