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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男友代理賣車分手後不想還車款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6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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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5月15日訊(記者李玉濤通訊員李寶然劉瑞珂)戀愛時讓男友幫著代理賣掉汽車,後因雙方性格不和分手,車款應該如何分配呢?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審理一起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代理賣車的劉某返還前女友夏某車款126844元。

  夏某(女)有一輛奧迪轎車,在戀愛期間,她委託男友劉某將車輛賣掉。2010年9月5日,劉某以292000元出售給他人,並且在當天全額收取賣車款。2010年9月14日,劉某代夏某償還了該車貸款157305元,餘款134695元劉某沒有將其給予夏某。

  兩人曾約定2010年元旦後結婚,後因性格不和分手,分手後夏某要求劉某返還車款,劉某拒絕給付。於是,夏某將劉某訴至莒縣法院。

  莒縣法院經審理查明,兩人原是戀愛關係。2010年,夏某委託劉某將自有的奧迪轎車對外出售。劉某幫著對外出售,成交價格292000元,後劉某代夏某償還奧迪轎車貸款157305元,並因此支付手續費157元。

  劉某認為,在賣車時支付買賣車輛仲介人徐某12000元,歸還車輛貸款157305元,餘款由雙方在同居期間已消費。

  莒縣法院審理認為,劉某主張的關於支付仲介人徐某12000元因無證據不予採信。除此之外,雙方在戀愛期間的消費有,拍攝婚紗照支出8088元,一起外出旅遊購買飛機票支出7300元,這屬於雙方共同消費,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綜上,劉某接受夏某的委託將車輛出賣後,應將售車款交給夏某,但應扣除夏某應承擔的費用。劉某收取第三人車款292000元,扣除代夏某支付的購車貸款157305元、手續費157元,扣除夏某應承擔的拍攝婚紗照費用4044元、飛機票費用3650元,餘款126844元,劉某應返還夏某。

  莒縣法院依法判決劉某返還夏某車款126844元。一審判決後,劉某不服,於是上訴至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4月20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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