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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洩露公司 商業秘密屬侵權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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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某化工企業公司經營部原經理郭某,于2008年3月至2010年2月5日在該企業任職,並簽有保密協議。但2010年,郭某提出辭職後於同月受聘于另一家化工企業擔任銷售經理職務,並利用其在原企業任職所知悉的客戶資料等商業秘密,大量銷售競爭産品以獲取非法利益。

  為此,原化工企業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郭某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和支出的合理費用。

  【分析】

  這是一起企業員工離職後到有競爭關係的同類企業實施侵害原企業客戶名單經營秘密的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構成商業秘密信息的條件為:不為他人普遍知悉或輕易獲得、具有實際或潛在商業價值、信息擁有者採取合理保護措施。而構成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除應具有商業秘密一般要件外,還應具有特殊性,即權利人是否通過付出勞動、金錢和努力等所得來,這種客戶名單不是簡單的指公眾熟知的客戶企業名稱和其從事的具體産品,而是指這些客戶企業的特殊要求。郭某代表新的化工企業所簽合同的信息與原告客戶名單信息具有一致性,因此郭某侵權成立,郭某應賠償原公司為防止經濟損失和制止侵權行為而合理支出的費用。

熱詞:

  • 郭某
  • 商業秘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 商業價值
  • 離職
  • 客戶企業
  • 2010年
  • 非法利益
  • 2008年
  • 企業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