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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盜竊案終審維持原判 判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5: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孫思婭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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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故宮被盜案在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

  據法院查明,2011年5月8日,石柏魁到故宮博物院內,趁人不備潛入齋宮內的夾道處,並避開清園工作人員。當晚8時許,石柏魁斷開齋宮配電室安防系統電源後,採用撬鎖、破窗、破墻等手段進入誠肅殿,打破展櫃,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該地展出的《交融-兩依藏珍選粹展》金嵌鑽石手袋等9件展品。

  石柏魁在逃跑過程中,先後將所竊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次日,石柏魁因銷贓未果,又將手中4件展品丟棄。被盜的9件物品經核實,香港兩依藏博物館投保金額共計41萬元。其中,3件丟失的被盜物品投保金額共計15萬元。

  2012年3月19日,故宮展品被盜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3萬元。

  一審判決後,石柏魁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律師黃長勇於3月26日提交上訴狀,稱此案在事實方面尚有兩點不清楚,一是被盜展品真假未辨,價值不明,二是被盜展品和投保展品是不是一致。黃長勇認為,量刑十年以上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對石柏魁量刑,將此案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昨天上午,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本案作出了終審判決。法院認為,石柏魁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盜竊展品,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盜竊罪,而且他又是多次盜竊,依法應予懲處。鋻於石柏魁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具有坦白情節,因此法院對他予以從輕處罰,維持原判判處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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