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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陽中院裁定“民轉刑”案發回重審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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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遼寧省燈塔市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及合同糾紛的案件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董英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本報案件版3月21日曾作報道)。案件宣判後,董英成不服,提出上訴。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作出裁定:原判認定上訴人董英成犯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遼寧省燈塔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的刑事判決,發回遼寧省燈塔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5月11日上午,此案在燈塔市法院再次開庭審理。

  記者了解到,此案的爭議可謂由來已久:大連成冬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英成與遼寧綠龍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之間最初建立的聯絡,源於7年前綠龍公司急需實施加工大量紅薯的計劃。因東北地區氣溫較低,為趕在上凍之前完成紅薯加工任務,綠龍公司有關負責人于當年7月21日與董英成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綠龍公司購買紅薯破碎機15台、紅薯提升機15台、滾動篩120台及配套電機等,購買款項總計85.5萬元。

  隨後,綠龍公司于同年11月7日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董英成單位銷售的15台紅薯提升機中有10台、120台滾動篩中有80台是舊設備,設備安裝後經常出現故障需停機維修,加工生産能力達不到合同約定指標,請求法院判令董英成單位給予賠償。

  董英成單位對綠龍公司的民事訴訟提出反訴,稱該廠“生産的機械設備獲得國家專利許可,其産品質量完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在解釋其設備未達到設計生産能力標準以及機器損壞原因時,董英成單位提出:原因在於綠龍公司工人不按操作規程錯誤使用所致。

  2007年4月19日,遼寧省燈塔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董英成單位賠償綠龍公司75萬餘元,再將已經收取的76.95萬元貨款退還綠龍公司;判決綠龍公司退還“購買和借用”董英成單位的加工設備及配件;駁回董英成單位提出的反訴請求。

  2011年7月21日,董英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當地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今年1月9日,燈塔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董英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80萬元,董英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在此次重新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強調,被告人董英成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到山東省東平縣購買了120多臺的滾筒篩和15台洗薯機,這些滾筒篩和洗薯機均屬“三無産品”,質量不合格,董英成將這些設備全部以次充好賣給燈塔市綠龍公司,造成了遼寧綠龍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生産中直接經濟損失157萬元。

  對此,董英成的辯護律師李遠祥認為,合同簽訂後,為解決製造機械時間來不及的困難,綠龍公司建議且同意並委託成冬公司從山東收購部分舊設備,綠龍公司驗收人員註明紅薯提升機和滾動篩有舊設備後,驗收並付款,請董英成派技術人員安裝調試後趕緊投入生産。可見被告人主觀上自始至終都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即使被告人提供的産品存在一定瑕疵,也是民事上的合同糾紛,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 案件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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