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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展品失竊案嫌犯終審獲刑1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1: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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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柏魁。

  新京報訊 (記者陳博)昨日,故宮失竊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法院駁回“故宮大盜”石柏魁的上訴,維持一審13年判罰的判決。

  3月19日,故宮失竊案在市二中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罰金13000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石柏魁不服上訴。

  案情

  潛入故宮盜9件展品

  一審審理查明,2011年5月8日,石柏魁趁人不備,潛入故宮齋宮內的夾道處,避開清園的工作人員,斷開齋宮配電室安防系統電源,採用撬鎖、破窗、破墻等手段進入誠肅殿,打破展櫃,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此展出的9件展品。

  石柏魁被控制後,6件展品被起獲,另3件失竊展品至今下落不明。到案後,石柏魁還主動交代了另兩起盜竊案(本報2月18日報道)。

  據了解,石柏魁所盜的9件展品投保金額41萬元,其丟失的3件展品保險金額為15萬元。

  二中院一審以盜竊罪對石柏魁判刑13年,並處罰金,剝奪政治權利3年。

  石柏魁認為判刑過重上訴。

  律師

  這只是普通盜竊案

  在闡述上訴理由時,石柏魁的律師黃長勇稱,故宮雖是國家重點文保單位,但不能因此推出,故宮享有被盜後能夠加重盜竊人刑罰的特權。其次,被盜展品是否具有加重量刑“分量”、本案被盜展品是否為傳説中的真品,因無法鑒定,並無結論。一審以香港兩依藏博物館投保證明“估價”,並做量刑參考不嚴肅。

  “此案只是發生在一個敏感地方,只是一個普通盜竊案。”黃長勇表示。

  終審

  盜竊故宮情節特別嚴重

  市高院終審認為,一審法院對該案事實及所盜物品數量及價值的認定,于法有據。石柏魁曾因違反治安管理法規受過處罰,後又在國家重點文保單位盜竊展品,係多次盜竊,犯罪主觀惡性大,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特別嚴重。一審法院鋻於其有坦白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昨日,市高院駁回了石柏魁的上訴,維持原判。

  ■ 追訪

  石柏魁家屬尚未知結果

  石柏魁的律師黃長勇稱,昨天終審宣判時,石柏魁很平靜。因通知宣判時間比較匆忙,石柏魁的家屬身在山東,昨天沒有到京旁聽二審結果。他將把結果電話通知石的家屬。

  黃長勇稱,如果刑期短,非京籍的服刑人員可在京服刑。但石柏魁刑期長,可能將回原籍山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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