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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語境應消弭“臨時工”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4日 0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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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工”這個名詞,自從1995年1月1日《勞動法》正式施行起就壽終正寢,進了歷史博物館。17年過去,時至今日,“臨時工”卻依然在各類各級的媒體上頻繁出現,公共語境中習以為常。當然,這與“臨時工”在我國有數十年的生存經歷有關,更與國民法治習慣欠缺有關,不難和可以理解。但是,讓人不可思議和不能原諒的是,在國家一些有關部門的“紅頭文件”中,居然還經常使用“臨時工”這個早已過時了的名詞。

  譬如,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公告明確:“企業雇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也屬於企業任職或者受僱員工範疇”,可進行稅前扣除。(5月11日《人民日報》)

  本文不涉稅收業務,只説“臨時工”用詞當否。《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明確:境內所有企業,不管何種用工性質和用工形式,勞動者只要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就是企業的職工。職工的身份性質是平等的,只有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同之分,沒有什麼“固定”與“臨時”之別。即便是合同期限幾個月乃至“季節工”、“非全日制用工”,他們也是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存在勞動關係的正式職工,並非“臨時工”。至於勞務派遣用工,那是法定的一種特殊的企業租賃形式用工,有專門的嚴格要求和嚴格界定,其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正式職工,只能稱他們是“勞務派遣工”,也不能叫“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乃企業專門對於少數特殊群體的用工,可以分別喚作“實習生工”、“返聘人員”,但都不宜以“臨時工”稱之。政府部門公文中出現“臨時工”這個“非法”的用詞,弊端多多,影響顯而易見。

  首先,與“法制政府”的要求不符。政府公文使用非法用詞,是“法盲”和對法律缺乏敬畏的表現。這樣做,對於政府的形象和公信的影響,顯然是負面的。

  其次,助長混亂,不利於用工規範。為什麼“臨時工”這個名詞已經被《勞動法》判處“死刑”17年了,至今叫法仍然很流行、很普遍,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許多公文、領導講話尤其是企業管理層&&這麼吆喝,有主流語境的導向示範和推波助瀾,民眾自然也就一起跟著叫喚了。這種稱呼,給那些被非法稱之為“臨時工”的勞動者,在精神上是一種相當的歧視和傷害。

  其三,“臨時工”非法用語“合法化”、“主流化”,給無良企業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了可鑽之隙。在一些用人單位,明明是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職工,卻被視為“臨時工”──“二等公民”、“另類勞工”。在經濟上,薪酬不予“同工同酬”,被排斥在各類社保和福利待遇之外。在政治上,被委屈于“低三下四”的窘境,各種會議要麼不得參加,要麼去了不準發言;各種職工文體活動和集體聚餐等一概無份……其“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臨時工不算人(數、頭),理當區別對待”。

  總之,無論是從恪守法律尊嚴的角度觀照,還是從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考量,主流社會語境都必須堅決杜絕繼續使用“臨時工”這個名詞。對於企業來説,不僅需要口頭上消弭,更需要在思想意識上消除,在經濟和政治待遇上做到一視同仁。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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