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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一房兩賣 第二次交易合同無效(圖)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4日 04: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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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聽時間: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線律師:陳磊(江蘇金憲律師事務所律師)

  秦女士:2009年1月,南京某處一房地産開發商與我達成口頭協議,開發商以60萬元的價格出售了一店面給我。隨後,我分三次向開發商交付購房款。2010年2月,開發商書面承諾將該店面交付給我並辦理登記備案。 2010年9月,這家房地産開發商又與他人簽訂房地産買賣協議,將我所購買的該店面以90萬元的價格賣給李某。協議簽訂後,李某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90萬元。 請問陳律師,我應當如何維權?

  陳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你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與你方之間的購房協議。李某作為第三人,可主張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5月15日上午9:30-11: 30 下午1: 30-3: 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的饒奮斌律師。

熱詞:

  • 李某
  • 出賣人
  • 商品房買賣合同
  • 交易合同
  • 賠償責任
  • 要求開發商
  • 賠償損失
  • 第三人
  • 2010年
  • 房地産開發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