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男子“穿針引線”幫友賣兒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5日 16: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昌新聞網-南昌晚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這種忙可別幫

  得好處費2000元獲刑4年

  本報訊 胡昊 劉媛 記者 汪清林 俗話説虎毒不食子,李某只因生活拮據,竟然做出賤賣親生子的舉動。而“好朋友”韓某以為自己是好心幫助,幫忙尋找收買人,不料觸犯刑法招來刑罰。日前,東湖區人民法院以韓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刑徒刑四年,處罰金五千元並沒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李某(已判刑)因生活拮據,欲將其年僅2歲的兒子彤彤(化名)送給他人撫養,並借機收取所謂的撫養費,李某委託朋友韓某,幫助尋找人家領養。韓某通過關係聯絡到一直想收養孩子的王某夫婦。

  2011年5月17日,李某將兒子彤彤抱至南昌市婦幼保健院與王某面談,雙方經被告人韓某從中撮合,李某以28000元的價格將兒子賣給王某,當日,王某分兩次將錢付給李某,後王某、李某分別付給中間人韓某介紹費500元、1500元。

  2011年10月13日,韓某向公安機關投案,並上繳違法所得2000元。被害人彤彤被警方解救,已由王某夫婦送還李家。

  日前,東湖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韓某以盈利為目的,借收養之名協助李某將其子出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且韓某在拐賣兒童過程中,積極撮合買家賣家,並收受錢財,在整個共同犯罪過程中均起到較為積極的作用,對其不宜認定為從犯,但鋻於其有自首行為,並上繳違法所得,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熱詞:

  • 韓某
  • 李某
  • 王某
  • 男子
  • 好朋友
  • 違法所得
  • 彤彤
  • 兒童罪
  • 撫養費
  • 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