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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所産輪胎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商標遭起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2日 15: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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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盜用註冊商標到底是商標侵權還是不正當競爭?審理時是適用《商標法》還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日前,本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結了一起盜用註冊商標案。

  萬通公司是一家製造銷售汽車輪胎、內胎的企業。2004年5月,萬通公司註冊了一個英文商標用於車輛輪胎、車輛輪胎的內胎。2008年11月7日,該公司發現大福公司在售的一款輪胎上印有自己註冊的英文商標。萬通公司經查證發現該輪胎是安寶公司生産的,自己公司並未許可其在輪胎上使用公司註冊的商標。萬通公司認為,安寶公司和大福公司生産、銷售的輪胎上印有的字樣與其註冊商標相同,侵害了公司的商標權,安寶公司還構成不正當競爭。於是,萬通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安寶公司侵犯了萬通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法院認為由於大福公司銷售的産品係安寶公司提供,因此大福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安寶公司、大福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判處安寶公司賠償萬通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等。安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庭上,安寶公司提出自己公司使用該英文商標具有固定含義,公司的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因此不屬於商標侵權。

  二審法院認為,萬通公司享有的英文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到保護。萬通公司的産品宣傳冊顯示,該商標使用在其越野車系列輪胎産品上,使用方式為輪胎外側的非接觸面即該類商品商標的慣常標注處。安寶公司將同樣的字樣標注使用在其越野車系列輪胎産品的外側,屬於標識性使用。依照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同一種商品上擅自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法院認為安寶公司提出的主張不能成立。安寶公司的行為直接構成對萬通公司商標的侵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商標侵權責任。經審理二審法院認為安寶公司並未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一審法院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判決安寶公司承擔責任存在不妥。由此,二審法院判決安寶公司賠償萬通公司經濟損失18萬元。(通訊員張曉敏記者王姝雅)

熱詞:

  • 商標侵權
  • 輪胎産品
  • 公司註冊
  • 安寶
  • 使用行為
  • 公司商標
  • 許可使用
  • 使用方式
  • 反不正當競爭法
  • 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