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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車後 疑似酒駕的司機打車離開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1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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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晚10時30分,大連市西崗區紀念街與勝利路交叉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銀色雷克薩斯轎車與一輛出租車相撞。多位目擊者看到轎車司機下車後,徑直打車離開現場。

  當晚11時20分,記者趕到事發地看到,一輛銀色雷克薩斯轎車車頭朝東,撞到了路邊燈桿上,保險杠已經撞掉,車內的兩個安全氣囊已彈出。十字路口上還橫著一輛出租車,右側副駕駛車門有嚴重撞擊痕跡,右前輪也已傾斜,車內還有斑斑血跡。

  目擊者倪先生表示,他當時看到雷克薩斯司機在撞車後打開車門,直接打車離開了現場。“司機是個男的,四十歲左右,看狀態可能喝醉了。 ”倪先生的説法得到在場圍觀者的認可。

  圍觀者王女士説,“出租車司機年齡較大,頭部受傷,一度被困在車內。副駕駛上還坐了一個女乘客,面部受傷,現在兩人都已經去了醫院。 ”

  出租車司機王先生今年58歲。經檢查其左側鎖骨骨折,顱內出血。昨日上午,王先生的妻子告訴記者,因為腦震蕩及用藥等原因,王先生昨天大部分時間處在昏睡當中,對事發時情況的記憶也非常模糊。目前,事故的具體原因也仍在調查中。

  權威説法

  酒駕肇事後逃逸 得不償失

  酒駕肇事後,司機直接離開現場真的有利嗎?記者查詢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接受媒體採訪時,曾對關於交通肇事後自首認定方面做出解釋。“即便肇事人係酒後駕車,在肇事後最有利的選擇仍是及時自首,而並非先逃逸、待酒精濃度下降到無法測出之後再自首,因為酒後駕車是酌定從重處罰情節,逃逸是法定加重處罰情節,酌定情節對量刑的影響一般小于法定情節,肇事人為了逃避‘酒後駕車’的酌定從重情節而造成‘逃逸’的法定加重情節,可謂‘得不償失’。 ”

  即便肇事人逃逸,仍可根據其他證據認定其為酒後駕車,量刑時既要考慮逃逸情節,又要考慮酒後駕車情節,會受到更重的刑罰。 記者楊德歡 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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