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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義烏夫婦以病死豬肉熬製劣質豬油各獲刑九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0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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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義烏5月9日電(記者 張茵 通訊員 陳英俊)一對浙江義烏籍夫婦用病死豬肉為原料熬製劣質豬油,近日被義烏市人民法院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罰金60萬元。

  記者今日從義烏市人民法院了解到, 2009年至2011年間, 被告人吳璀忠、余雅春夫婦,吳雲浩等人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及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沈希亮等人介紹,從義烏市的學陽養豬場、綠華養殖場、利兆養豬場等多個豬場非法收購病、死豬,雇人非法屠宰、分割,並將病、死豬豬皮油及收購來的其它豬皮油刮下,用病、死豬肉為原料熬製劣質豬油。

  爾後,被告人吳璀忠、余雅春、吳雲浩等人將病、死豬非法屠宰、加工製成的豬肉、豬頭、豬腳及豬油銷售給邢勝昔、孟魯平、龔美仙、孟祥傑等多人,共計銷售金額達人民幣642000余元。

  據記者了解,被告人用病、死豬肉為原料熬製劣質豬油多用於當地加工油豆腐,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吳璀忠、余雅春以每公斤6元至8元不等的價格共銷售給趙建偉、邱雪妹夫妻,呂望鳴、周月仙夫妻350O0公斤及20000余公斤劣質豬油用於加工油豆腐; 2011年被告人吳璀忠、余雅春以以每公斤8元的價格共銷售給傅得耀、徐賽飛夫妻3000余公斤劣質豬油用於加工油豆腐。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璀忠、余雅春、吳雲浩等人未經檢驗檢疫、私自收購、非法屠宰、加工病、死豬,後通過銷售渠道採用以次充好,在檢驗合格的豬産品中摻雜出售的方法,予以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

  法院判決被告人吳璀忠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余雅春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被告人吳雲浩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其餘多名被告人也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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