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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昌魚仍未公佈信披違規詳情 民事索賠不受影響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1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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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8日,湖北武昌魚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ST昌魚)在公告了其因信息披露違法問題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一事。在歷經一年半後的2012年2月17日,公司才再次公告被證監會處罰的信息。但是此次公告僅提及“調查認定公司存在未及時披露有關訂立重要合同、重大訴訟及其他事項。公司定期報告中未披露有關對外擔保事項、重大訴訟和主要資産被查封、扣押、凍結事項。”並未公佈違規的具體細節。時至今日,ST昌魚再無發佈公告提及相關信息。

  對此,上海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指出,ST昌魚2012年2月17日公告中,沒有公告具體違規事項內容,使得所有的投資人或相關專家無法得知違法違規的具體情況和程度,這一舉動反映了武昌魚即使在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後,仍舊沒有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這樣的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完整”,及該公告承諾的第一句話“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本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該公告涉嫌違反“完整”一詞規定或承諾的要求。

  “試問,在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2)4號的內容中,已經包含了ST昌魚違規的具體事項、原因、違規時間、性質、參與主體等信息,為何公司不完整的公告處罰決定的內容,繼續涉嫌違反法律規定和其自己承諾對信息發佈完整的要求?這讓我們認為,武昌魚公司的相關信息披露負責人員,應當好好對《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等文件進行深入的學習,避免再次發生信息披露違規的事宜。”吳律師表示,雖然證監會網站上披露了行政處罰的具體內容,但是這並不能豁免上市公司對信息披露應當做到的完整性和及時性的義務。

  雖然這個公告信息內容仍然不清楚違規的具體細節,但法律上賦予股民的權利卻不會因此而停頓。根據法律規定,ST昌魚的行為已經構成虛假陳述,證監會的處罰文件成為股民索賠的前置條件。對此,2012年4月11日,本報“金融315”欄目文章《2012年證監會開出虛假陳述第一張“罰單”ST昌魚雙重虛假陳述股民損失慘重》發佈後,引起較大反響,越來越多的受損股民加入到索賠隊伍中。

  《投資快報》再次提醒廣大股民,符合條件起訴ST昌魚的投資者分兩類:一類為,如果您是在2010年6月8日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後在2010年10月11日之前賣出股票而存在損失的投資者,其損失可估算為買入價減去賣出價乘以持股數量。另一類為,如果您在2010年6月8日之後一直持有股票或者在2010年10月11之後才賣出股票,此時投資者的損失估算方法為買入價減去基準價5.59元,即買入價格高於5.59元,即可索賠。此外,本案管轄法院為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時效截止到2014年2月16日。

  根據記者粗略統計,截至目前,已經有上百位投資者提出索賠意向,涉及金額超過2000萬元,而更多的投資者正在加入索賠大軍。第一批受損股民已經將起訴書遞交到法院,《投資快報》將繼續跟蹤報道,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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