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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民警賣戶口案受賄金額有誤 刑期改為11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1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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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州一民警倒賣數百個戶口

  據新華社電(記者李麗靜)記者5月8日從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獲悉,因對自首情節和受賄金額認定有誤,該院重審了鄭州市公安局原民警崔卓賣戶口受賄案,將刑期由原來的七年六個月改判為11年。

  崔卓原係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務大隊一中隊指導員。2011年3月,鄭州市紀委在查處經濟適用房領域腐敗問題時,發現鄭州市公安局多名民警參與倒賣戶口。3月15日,崔卓在接受單位詢問時,先承認自己收受他人好處違規辦理多人戶口,後又藉口説記不清收了多少錢,拒絕上繳賄金。3月28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將崔卓抓獲。

  原審法院認定,2010年10月至12月,崔卓利用職務便利,將不具備戶籍遷移條件的443人的戶口,從鄭州郊縣戶籍地遷入至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明湖派出所及經濟技術開發區派出所戶籍服務站轄區,並按每個戶籍準遷證1200元,共收取中間人蘆秋利轉來的好處費53.16萬元。此外,崔卓還先後兩次收受蘆秋利所送的感謝費1.2萬元。其間,崔卓因安排戶籍內勤劉寧違規辦理上述戶籍遷入手續,共支付劉寧人民幣11.94萬元,故認定崔卓受賄金額42.42萬元。根據崔卓單位出具的證明,法院認定崔卓有自首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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