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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野生花梨樹移植自家 海口男子被判刑罰40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1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海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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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網海口5月8日消息(南海網記者劉嘉珮 通訊員林芊張涵)海口市民陳某未報經林業部門批准,擅自將自留山上的野生花梨樹移植至自家院中。8日,記者從海口秀英檢察院獲悉,該院對陳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一案提起公訴,陳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經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陳某在未報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辦理林木採伐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自留山上的16株野生花梨樹及從他人處購買並採挖的5株野生花梨樹移植至自家院中。上述花梨樹木屬於國家II級重點保護植物,陳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秀英檢察院在審查該案中了解到,由於當地群眾對法律、相關政策的不了解,擅自移植自家花梨樹木的現象在當地較為普遍。針對上述問題,公訴部門提出將庭審移至該案案發地石山鎮開庭審理,以案釋法,對當地群眾進行法制宣傳,以更好的起到警示和教育的效果,也更有利於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保護。

  據介紹,從犯罪的構成要件分析,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在4月17日的庭審中,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還著重對參加旁聽觀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當天有160余名村幹部、群眾參加旁聽。法庭外,檢察機關幹警還與海口市森林公安局相互配合,對當地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説理釋法,共發放535份宣傳資料,提供法律諮詢63人次。當地群眾紛紛表示,以前確實不清楚此類行為已經是違法犯罪,今後要認真學習相關法律,自覺遵紀守法,保護生態環境。

  記者了解到,結合被告人陳某的主觀目的和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因素,法院採納秀英檢察院關於從輕的量刑建議,最終陳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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