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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本月起施行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7日 1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昌新聞網-南昌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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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首席記者 吳躍強 鄱陽湖濕地候鳥越冬期,破壞候鳥棲息和覓食環境的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擅自在重要濕地內揭取草皮的,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江西省濕地保護條例》已於今年5月開始施行。2003年出臺的《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旅遊項目不得影響濕地生態

  《條例》規定,在濕地從事生産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維護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不得影響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和超出濕地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破壞性損害。在濕地區域不得開設破壞濕地生態環境的旅遊項目;在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內建設旅遊設施的,應當徵得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同意。

  破壞候鳥棲息地最高罰兩千

  《條例》規定,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為鄱陽湖候鳥越冬月。候鳥越冬期間,在鄱陽湖濕地區域內的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內不得從事破壞候鳥棲息和覓食環境的活動。違反規定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為鄱陽湖水域禁漁期;鄱陽湖魚類的越冬場所實行季節性輪流休漁港製度。

  鄱陽湖內禁止圍湖造地

  根據《條例》,鄱陽湖濕地區域內禁止圍湖造地,已退田還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點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退出後的舊房必須及時拆除。禁止移民返遷。對濕地自然保護區內人口居住較密集的,可以有計劃地組織移民。

  擅排濕地水資源最高罰10萬

  擅自以圍(開)墾、填埋、挖塘方式破壞重要濕地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拒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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