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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産舉報獎勵辦法(全文)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6日 0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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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於印發

  安全生産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財〔2012〕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財政廳(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了加強安全生産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産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的要求,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在2005年聯合發佈的《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産隱患和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安監總辦字〔2005〕139號)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開展舉報獎勵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安全生産舉報獎勵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安全生産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産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産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煤礦、非煤礦山、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機械等行業和領域涉及的安全生産事項。

  第三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安全生産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其中涉及煤礦安全生産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直接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煤礦礦區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

  第四條 安全監管部門開展舉報獎勵活動,應當遵循方便群眾、分級負責、適當獎勵的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産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産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煤礦安全生産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重大安全生産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的規定認定。

  有關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對該領域的安全生産重大事故隱患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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