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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麗萍:完善投資者司法救濟機制是當前的突出問題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5日 00: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股票頻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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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5月4日電(記者 朱瑤)深圳證券交易所總經理宋麗萍今日做客人民網,與網友交流近期股市熱點問題。

  有網友提問:“退市實現常態化,是資本市場優勝劣汰、定價機制完善的必要條件,市場對此是普遍歡迎的。但是也有一種擔心,即企業要退市,投資者怎麼辦,投資者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保護?”

  宋麗萍表示,在退市過程中,退市制度的改革方案已經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例如,對所有的投資者都要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引導投資者選擇投資與其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匹配的産品,這是證券公司客戶服務的核心內容之一。

  同時,深交所要求進入退市風險警示階段的上市公司必須及時披露,要求證券公司必須將退市風險警示信息送達持有該股票的客戶。方案中還特別設立了“退市整理板”的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有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以便更充分地揭示風險,讓投資者有機會處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她強調,僅僅依靠上述措施還是遠遠不夠的,當前一個突出的問題,是如何完善投資者的司法救濟機制。一家上市公司,如果因為公司管理層的欺詐和違規行為退市了,投資者蒙受了巨大損失,卻是無辜的。這種情況下怎麼辦?

  補償方法是通過司法救濟,由投資者向相關責任人發起訴訟,獲取民事賠償。但是在現實中還存在一些障礙。例如,除因信息披露違規、虛假記載等特定原因導致的退市外,因其他違規原因導致的退市,投資者的民事訴訟請求很難為法院所受理。即使是虛假陳述民事訴訟也存在前置程序,即上市公司或其責任人因虛假陳述行為受到證監會或其他國家機關處罰以後,投資者向其追訴的請求才能被法院受理。

  現在直接訴訟和代表訴訟條件過於嚴格。在很多國家和地區,只要股東持有1股,就能代表公司對存在違法行為的董監高提起代表訴訟。我國股份公司的要求是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而且要求連續180天持股。我國中小股東年平均換手率經常達到300~500%,能夠最終符合起訴條件的中小股東可能寥寥無幾。這些都是現實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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