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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車旅客企圖侵佔財物 道歉後受諒解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5日 00: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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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肇慶5月4日電(黃耀輝 盧定珍 劉鵬)一名男子在來廣東的列車上途中拾到同鄉錢包,拒絕歸還,經列車乘警的教育後,該男子誠懇向失主道歉並得到諒解,未被追究法律責任。

  廣東肇慶鐵路警方4日稱,當日淩晨,在成都東開往廣州K828次列車運行至陸川至茂名東區間時,乘警長關鍵洪接5號臥鋪車廂2組中鋪旅客申某(男,32歲,廣西柳州市城中區人)報警稱:其放在褲子裏的錢包不見了,內有現金1500元、澳門幣150元,農行卡和建行卡各一張,內存20000元以及本人身份證等物。

  接報後,乘警通過調查走訪,發現1組下鋪旅客陳某某(廣西柳州市魚峰區人)有嫌疑。經詢問,陳文鋒承認:5月3日晚23時許,其起床上廁所時,在1、2號鋪位中間的地板上撿到一錢包,見內有錢物遂起佔有之意,到廁所內取出錢物,將錢包從廁所孔丟出窗外。陳某稱,錢包是從地上拾到,不偷不搶,錢理所當然歸自己所有。

  經乘警初步了解,查清錢包確為陳某從列車地板所撿。乘警告訴陳某,其行為雖不構成盜竊罪,但旅客申某卡內的20000元如因其拾撿行為丟失,數額較大,陳某可能因涉嫌侵佔罪被起訴。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因本罪屬於自訴案件,失主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追回遺失物。

  在乘警的教育下,陳某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立即歸還了全部錢財,並誠懇向失主道歉,自願給予失主一定經濟補償,而失主諒解了陳某的一時之錯,同意不追究其非法侵佔財物的法律責任,兩人握手言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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