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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施行供熱用熱條例,多項規定受關注供熱期延長最低室溫提高兩度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5日 00: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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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張國強

  《大連市供熱用熱條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其中許多規定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諸如供熱期延長16天、取消滯納金、測溫退費等均備受關注。

  室溫不達標可退費

  室溫不達標,用戶應該如何維權?條例規定,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市供熱用熱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固定測溫點,測溫時應當使用符合規定並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用戶認為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可以要求供熱單位測溫,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市供熱用熱主管部門的規定測溫;供熱單位不測溫的,可以要求區或(市)縣供熱用熱管理部門進行測溫。

  雙方對測溫結果有爭議的,可以向所在區(市)縣供熱用熱管理機構或者計量技術檢測機構申請復測。經測溫確實不達標的,供熱單位應按不達標的天數進行退費。

  室溫不得低於18℃

  取暖期的室溫標準,是市民享受供熱權利的基本要求之一。條例將供熱溫度由原來的室內溫度不低於十六攝氏度,調整為室內溫度不低於十八攝氏度,使居民用戶室溫要求提高了2攝氏度。具體為,供熱用熱期全天室內溫度,居民用戶臥室、客廳不得低於十八攝氏度,其他用熱設施的房間不得低於十六攝氏度。

  條例還將供熱期限由原來的當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三十日調整為自當年十一月五日至次年四月五日,使供熱期延長了16天。同時,授權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氣溫變化情況有權調整供熱用熱期。

  取消滯納金的規定

  條例依法取消了收取滯納金的規定,並在第二十八條作出重新規範:“用戶未在規定時間內交納用熱費用的,供熱單位應當書面催告。經書面催告仍不交納的,可以在未交納用熱費用的供熱用熱期停止供熱,其中用熱設施未分戶的,用戶應當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定向供熱單位交納拆、裝用熱設施的材料、作業費用,由供熱單位進行管線改造。因用戶原因無法停止供熱的,由用戶補交用熱費用,並應當按照供熱用熱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建立定期考核制度

  條例規定,要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對供熱單位供熱運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考核,對連續兩年考核不達標的供熱單位,責令其退出供熱經營。要建立、健全供熱用熱服務和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便民服務電話並設立便民服務機構和接待室,供熱用熱期內應二十四小時有人值班。

  遼寧省大連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通過制度設置,加大了對供熱單位的制約管理力度,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還需將條例的要求切實貫徹,以達到提高服務質量的目的。

熱詞:

  • 退費
  • 大連市供熱用熱條例
  • 居民用戶
  • 人大常委會
  • 計量技術
  • 合同約定
  • 測溫
  • 支付違約金
  • 滯納金
  • 復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