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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案件18人獲刑 網絡成涉食藥安全犯罪重要手段[圖]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4日 05: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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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8起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審理情況。

  東方網記者毛麗君5月3日報道:今天下午,上海閔行、奉賢、徐匯、楊浦等法院對8起涉視頻藥品安全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18名被告人分別獲刑。東方網記者了解到,在這集中宣判的8起案件中,有4起通過網絡實施,網絡已經成為涉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重要手段。

  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陳有志於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期間,以位於本市長寧區仙霞西路的實體店為經營場所,通過淘寶網站上開設的“冬天的沙西米”、“健康連鎖”、“selemon”店舖,對外銷售假冒“紐崔萊”等註冊商標的蛋白粉、倍力健、鈣鎂片等商品,銷售金額累計606萬餘元。

  2011年11月8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陳有志經營的實體店內查獲假冒“紐崔萊”等註冊商標的蛋白粉等商品1183件,價值9萬餘元。經過審理,今天下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有志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

  東方網記者了解到,今天下午集中宣判的8起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中,共有18名被告人被判處拘役6個月至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1000元至80萬元罰金不等刑罰,陳有志案只是其中較有代表性的一起。縱觀8起案件,均涉及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藥品,多數侵犯了“貴州茅臺”、“五糧液”、“紐崔萊”、“萬艾可”等多種國內外知名品牌商標。

  更值得一提的是,8起案件中有4起通過網絡實施,有的利用網絡尤其是知名網站如淘寶網作為交易平臺,銷售知名的直銷品牌、知名的處方藥、知名的註冊商標標識甚至制假材料;有的利用網絡招攬客戶,銷售假冒藥品,網絡已經成為該類案件實施的重要手段。

  “借助網絡尤其是知名網站作為交易平臺銷售假冒食品藥品,或者利用網絡招攬客戶,反映出加強網上交易監管的緊迫性。”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丁壽興表示,法院特別建議知名網站要加強自我監管,網絡監管部門、網絡運營商要加強對網上店舖經營銷售情況的常態化監管,防止網絡尤其是知名網站成為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交易平臺。

  而網絡電子商務平臺提供方是否會成為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共犯”?對於這個問題,高院刑二庭庭長徐立明表示,“明知”這一前提非常關鍵。“如果網絡運營商明知進入其平臺的店舖銷售的是假冒商品,則構成共犯是有法律依據的,但要證明他們明知的要求還是比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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