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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經濟數據泄密案引發的信用思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4日 0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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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原國家統計局辦公室秘書室副主任、副處級幹部孫振和原央行金融研究所貨幣金融史研究室副主任、副處級幹部伍超明之後,經濟數據泄密案的另一位被起訴者──原金麥龍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伍志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一案3月下旬已經由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一審審結,伍志文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以上案例,給我們信用工作者敲響了警鐘。我們理應未雨綢繆,從中汲取教訓,規範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加強信用信息管理。

  眾所週知,記載著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信用記錄分散于各類機構之中,包括金融、通信、工商、公安、物價、質檢等諸多部門。其信用信息的內容各不相同,而信息使用者及需求的內容也不盡相同。把不同信用信息的收集者、使用者及信用信息內容在制度或機制上做一安排,使三者統一起來,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所在。

  一般認為,收集信用信息並提供給使用者,稱為信用信息服務。信用信息服務根據其實現方式不同,主要分為信用信息共享和徵信兩個部分。信用信息共享是指收集信用信息並提供給多個使用者的制度安排;徵信是指收集信用信息並加工整理,對徵信主體做出信用評價,一般是有償對外提供給使用者,幫助客戶判斷和控制風險的活動。如何做到政務信用信息公開以及行政機關信用信息的內部互通,是信用信息共享的範疇。而徵信則是市場化的專業信息服務活動。

  在日常工作中,信用信息的收集與使用,需要區分哪些屬於國家機密,哪些屬於個人隱私?這就需要我們把握好這個“度”。經濟數據泄密案的犯罪嫌疑人利欲熏心,超越了法律界線,理所當然受到了法律制裁。如何規範信用信息的收集與使用,是信用工作者需要思考的問題。現代社會對於信用行為的促進和保障應當以法律和相關制度為基礎的。從主要發達國家來看,美國、日本、英國、德國等都是依靠法律來規範與約束機構與公民的信用信息。這些年,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明顯加快。《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對經濟主體交易的誠信行為進行了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的頒布,使信息公開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規範;新修訂的《刑法》也提出了對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等。

  我們認為,從國家層面來看,當前,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立法,可從以下方面考慮:一是制定《社會信用促進法》和《信用信息保護法》,通過頂層立法、指導信用促進行為,規範信息收集使用。二是制定和出臺《政務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和《徵信業管理條例》,以法律法規形式明確區分政務信用信息與非政務信用信息,並根據其不同的特性予以規範。從地方來看,可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關的信用信息管理規章,規範各部門領域內的信息採集、使用及對信用信息主體的保護。

  經濟案件泄密案是一個很好的反面教材。由於義烏市處於改革開放的前沿,是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際貿易綜合試點城市,我們希冀,義烏市有關部門加強規範收集與使用信用信息的宣傳與教育,結合國家已經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地方規章建設,全面規範信用信息的公開和使用、信息主體的權益保護等,使得公開的信用信息與非公開的信用信息區分及使用可章可循,並使該項工作走在全國前列。(摘編自《3月義烏市場信用指數分析報告》北大視點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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