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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商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7月1日起實施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3日 21: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互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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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汽車行業節能減排,促進重型商用車輛産品技術升級,完善對道路機動車輛産品的準入管理,工信部決定對最大設計總質量大於3500kg的燃用柴油和汽油的商用車輛(以下簡稱“重型商用車輛”)産品實施燃料消耗量管理。工信部通知稱: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在《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中,對重型商用車輛産品(不包括專用作業類、全輪驅動類産品)實施燃料消耗量管理。具體要求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企業在新申報上述産品《公告》時,應按照國家標準GB/T27840-2011《商用車燃料消耗量測量方法》(以下簡稱“工況法”),進行車輛燃料消耗量檢驗,申報工況法油耗值。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新申報《公告》的上述産品(不包括自卸汽車、城市客車)的工況法油耗值,應符合行業標準QC/T924-2011《重型商用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第一階段)》要求。不符合該限值要求的産品,不得列入《公告》。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已列入《公告》的上述産品(不包括自卸汽車、城市客車)的工況法油耗值,應符合行業標準QC/T924-2011《重型商用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第一階段)》要求。不符合該限值要求的産品,撤銷其《公告》。

二、重型商用車輛生産企業申報《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的産品,應繼續按照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檢測與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1號)的要求執行,按照JT711-2008《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或JT719-2008《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以下簡稱“道路綜合法”),進行燃料消耗量檢驗,申報道路綜合法油耗值。不符合該限值要求的産品,不得進入道路運輸市場。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共同確定承擔重型商用車輛油耗檢測工作的檢測機構,並認可其油耗檢測報告;成立聯合工作組,共同對重型商用車輛的油耗檢測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經確認的檢測機構在進行樣車檢驗時,可進行工況法油耗或道路綜合法油耗檢驗。可以一併進行工況法油耗和道路綜合法油耗檢驗的,應一併進行檢測,不得要求企業重復送樣車,並按一次檢測收費。

四、有關工作要求有關車輛生産企業應在保證産品滿足重型商用車輛安全、環保等標準法規要求的基礎上,積極推進重型商用車輛節能技術的研究,提升重型商用車輛燃油經濟性水平,滿足有關燃料消耗量標準要求。

有關檢測機構應按照相關標準,加強重型商用車輛燃料消耗量檢驗能力的建設,完善相關檢驗設施,為企業提供嚴謹、科學、準確的檢測服務。

熱詞:

  • 公告
  • 限值
  • 商用車
  • 油耗
  • 工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