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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海外代購 要漲價了!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9日 09: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CTV-第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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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總署最新發出公告,從今年9月1日起,郵寄進境的物品只要郵寄物品稅額達到50元就要徵收進口稅,隨著這項政策的出臺,全國奶粉代購行業或即將告別黃金時代,進入慘澹期。

  隨著近期一項政策的出臺,全國海外代購行業或即將告別黃金時代,進入慘澹期。

  新政策出臺,郵寄進境物品稅額達50元就得交稅

  根據海關總署最新發出的2010年第43號(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公告,今年9月1日起,個人郵寄進境的物品只有應徵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才能免於徵稅,否則將依法徵收進口稅。而在此之前,我國海關對郵寄物品徵稅的起點最高為500元。

  從500元縮減到50元,這意味著只要郵寄物品稅額達到50元就得交稅了!而受此政策影響,大部分入境郵寄物品將全面交稅!影響較大的商品包括奶粉、化粧品、個人運動器材、電子産品、鞋服、食品、高檔手錶箱包等數十個品種。

  在此前的十幾年中,我國海關對於旅客攜帶或郵寄的個人物品免稅額規定,一直是港、澳地區400元,其他地區500元。近年來各種海外代購及海外直郵數量急劇上升,造成關稅流失嚴重,因此,自9月1日起,郵寄免稅額縮減到50元。

  3罐奶粉,繳54元的稅

  “奶粉代購越來越做不下去了”,淘寶網上一名專門從事奶粉代購的店家看到這則新聞後無奈的搖搖頭。“比如一罐奶粉180塊錢,奶粉相關稅率是10%,3罐子奶粉540塊錢就要收54塊錢的稅,以前是不到500塊不用交,以後只要稅額超過50塊錢,就得交了,這樣算下來每罐奶粉成本增加了18塊”。

  在所有的海外代購物品中,奶粉一直佔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在三聚氰胺事件之後,國內很多的家長都選擇代購的方式來購買奶粉,一是奶粉質量比較有保障,二是價位比較合理。奶粉代購也在此時迎來了黃金時期。

  “生意剛剛有點起色,但前段時間日本鬧口蹄疫,限制進口日本奶粉,讓我這生意清淡了不少,現在又要加稅了,加稅後代購成本肯定要增加,這樣奶粉也要漲價,漲價後就沒啥競爭力了;但如果不漲,賺的還不夠本錢。”淘寶賣家對奶粉代購市場的前景充滿了擔憂。

  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香港郵寄奶粉回內地,不能超過800元

  某論壇的小V媽媽發帖説,由於離香港較近,家裏也有不少親戚在香港,所以從寶寶生下開始一直是叫香港的親戚幫郵寄奶粉回內地。和國內奶粉相比,香港的奶粉一罐便宜十幾二十塊,遇見特價時更優惠,每次郵寄上十多罐,扣掉郵費,與在國內買奶粉所需開銷相比,只有賺的!現在新政策規定,從港澳臺寄來的物品,每次限值800元人民幣,如果超出限值,還會給予退寄處理。要是被海關認為是商業郵件,還得辦理通關手續,一系列政策下來,讓人煩不勝煩。

  小V媽的這些帖子在論壇裏得到了大家的共鳴,很多家長感慨,海外代購代不起了,想托關係找人寄,看來也不太容易,最後只能買國內的奶粉,但國內奶粉真的能讓人放心麼?

  “免稅門檻”降低,相關稅率並未改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調整的只是“免稅門檻”,從500元縮減為50元,但相關稅率並無變動。根據海關總署《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如果某人郵寄奶粉入境,還是按照10%的稅率計算,如果得出的應徵進口稅稅額是60元,在今年9月1日以前,將不用交稅。但是在9月1日新標準執行後,按照“50元以下免徵”的新規定,這60元將是被依法徵收的關稅。

  有業內人士指出,此次我國提高郵寄“免稅門檻”,主要是由於近年來各種海外代購及海外直郵數量急劇上升,造成關稅流失嚴重。

  附: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

  【法規類型】海關規範性文件

  【內容類別】進出境物品監管類

  【文  號】總署公告〔2010〕43號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佈日期】2010-7-2

  【生效日期】2010-9-1

  【效  力】[有效]

  【效力説明】

  為進一步規範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的監管,照顧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徵收進口稅,但應徵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

  二、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三、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四、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五、本公告內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實行。原《海關總署關於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署監〔1994〕77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