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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賣孩子父親要回撫養權 養了14年後發現不是親生的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2日 1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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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江網訊 吳雲方芳、記者張愉報道:當初知道王某要賣掉孩子後,林某要回了撫養權,並含辛茹苦撫養腦癱的孩子14年,2011年,他發現孩子並非自己親生,於是將王某告上法庭。5月2日,大江網記者獲悉,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一起侵權糾紛,判決孩子由王某撫養,王某賠償林某各項費用8萬餘元。

  母親要賣孩子 父親要回撫養權

  經查明,原告林某與被告王某于1996年1月相識相戀,1998年,王某生下一個男孩。1999年兩人因感情不和,經法院判決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男孩由王某撫養,林某每月承擔小孩撫養費120元。1999年,林某聽説王某要將小孩賣給他人,於是在4月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權,經法院調解,雙方約定孩子由林某撫養,王某不承擔撫養費。後來,男孩經診斷為腦癱兒,林某帶著孩子四處求醫仍無法治愈。十餘年來,林某對孩子無微不至地照顧並讓其就讀特殊教育學校。

  撫養14年發現孩子不是自己的

  隨著小孩的成長,林某發現小孩不像自己。去年5月,林某委託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關係鑒定。鑒定結果排除了林某與孩子有親子關係,這意味著林某撫養了14年孩子不是自己的兒子。林某認為王某的行為不僅給自己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也嚴重傷害了自己的人格尊嚴,請求法院將小孩變更由被告撫養,並要求被告賠償其撫養小孩十餘年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精神撫慰金。

  法院審理後獲賠8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林某與男孩沒有血緣關係,因此沒有撫養孩子義務。由於王某隱瞞事實真相,致使林某14年來將孩子當作自己的親生子女撫養,並獨自承擔了全部的撫養責任,而且由於男孩生活不能自理,林某的付出遠遠超出一般家長。綜合考慮,王某理應返還孩子的撫養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考慮到王某現有經濟狀況及今後還要撫養小孩的現實情況,法院酌定其賠償給林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此外,賠償醫療費7521.83元,教育費2780元,撫養費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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