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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行改革正式發佈:1650份意見 五大不同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30日 1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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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8日晚,證監會正式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此前,證監會于3月31日就《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4月18日晚24時,證監會共收到正式反饋意見1650件,其中個人投資者的意見1592份。

  五大修改完善

  根據反饋意見的情況,證監會對《指導意見》作了相應的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五大方面。

  一、進一步細化並明確會計師事務所的職責要求;

  二、對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提出進一步要求;

  三、明確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核準批文有效期內自主選擇發行時間窗口;

  四、進一步明確在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採取其它方法定價的比照執行)的情形下,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信息的內容及程序;

  五、進一步明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從嚴監管。

  “25%規則”細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引起市場廣泛關注的“25%規則”中,證監會在正式公佈的指導意見中做了進一步的詳細解釋,在招股説明書正式披露後將會可能涉及以下五大步驟。

  一,召開董事會。在招股説明書正式披露後,根據詢價結果確定的發行價格市盈率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採用其他方法定價的比照執行),發行人應召開董事會,結合適合本公司的其他定價方法,分析討論發行定價的合理性因素和風險性因素,進一步分析預計募集資金的使用對公司主業的貢獻和對業績的影響,尤其是公司絕對和相對業績指標波動的風險因素,相關信息應補充披露。董事會應就最終定價進行確認,獨立董事應對董事會討論的充分性發表意見。

  二,刊登公告。發行人需在董事會召開後兩日內刊登公告,披露詢價對象報價情況、董事會決議及獨立董事的意見。

  三,重新詢價與盈利預測補充公告。中國證監會綜合考慮補充披露信息等相關情況後,可要求發行人及承銷商重新詢價,或要求未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補充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盈利預測報告並公告,並在盈利預測公告後重新詢價。

  四,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屬於發審會後發生重大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將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是否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須提交發審會審核的應在審核通過後再辦理重新詢價等事項。

  自主選擇發行窗口

  此外,此次《指導意見》明確了“發行申請獲得核準後,在核準批文有效期內,由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自行選擇發行時間窗口。”

  事實上,在現行證券發行監管規則對於發行節奏及日程安排並無強制性規定。而以往新股發行人通常會選擇在取得核準批文後即行刊登招股文件,隨即便啟動發行工作。

  而在新規出臺後,或會促進企業在選擇上市時機時首先考慮市場的情況,等待合適發行時機再行決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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