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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車未買交強險 碾死他人車主自賠11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30日 01: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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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牽引車拖挂挂車碾死他人,因為挂車沒有投保交強險,車主被法院判令承擔保險過錯責任,在保險賠付11萬元的限額範圍內另負賠償責任。法官呼籲車主注意,牽引車和挂車交強險一個都不能少,免得自己要掏錢為事故“埋單”。

  挂車碾人致死被索賠26萬

  2011年3月4日,司機李某駕駛一輛牽引車拖挂挂車,在途經東莞市大朗鎮某加油站路段時,碾壓同方向駕駛摩托車主畢某,導致畢某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雙方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2011年6月,畢某家屬將司機李某、肇事車主深圳市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牽引車的承保公司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支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合計26萬多元。

  2011年7月和9月,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此案。經查,肇事車輛的牽引車購買了交強險,但挂車並無購買交強險。運輸公司稱,按照車輛投保地即深圳市原來的做法,牽引車和挂車是組成一體的,只需投保一份交強險即可,即牽引車投保交強險後,挂車無需再投保交強險。運輸公司還提供了牽引車的保險單,以佐證其説法。

  根據該保險單內容可知,平安保險公司承保了肇事車輛牽引車的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有責保險限額為12.2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産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該該保單特別約定自2010年12月1日00時起增加以下內容“本車拖帶挂車,如該挂車審驗合格,發生保險事故時,主挂視為一體。本公司在主車責任限額內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挂車應單獨購買交強險

  法院認為,挂車應依法單獨購買交強險,而肇事挂車並未有購買交強險。運輸公司作為登記車主應承擔未購買交強險的保險過錯責任,應在12.2萬元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2011年10月下旬,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死者親屬的事故損失合計26萬多元。該款由平安保險公司承擔11萬元;餘額15萬多元,由運輸公司承擔11萬元的保險過錯責任;尚余的4萬多元,由運輸公司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50%。

  2004年5月1日,國家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首次規定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制度,也就是俗稱的“交強險”制度。此後國務院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補充規定,挂車的定義為“就其設計和技術特性需由汽車或拖拉機牽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種無動力的道路車輛,用於載運貨物。”

  從以上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見,挂車屬機動車範疇,按交強險制度的規定,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對挂車投保交強險。保監會2008年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方案》也將挂車列入機動車範疇,且規定挂車根據實際的使用性質並按照對應噸位貨車的30%計算費率,這正好印證挂車需要投保交強險的規定。

  在本案中,運輸公司沒有依照法律、規章的規定依法為挂車投保交強險,按照保險過錯原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外,交強險是具有強制性的,保險合同的約定並不能對抗法定強制義務。因此,雖然肇事牽引車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作了特別約定,仍不能免除運輸公司對死者一方的賠償責任。

  法官稱,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牽引車投保、挂車不投保的案例屢屢發生。法官希望車主們能吸取教訓,不要因小失大。(記者/馬喜生 通訊員/黃彩華 張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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